租車須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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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車須知

  1. 租車須知
    1. 1.乙方租賃汽車須出示駕駛執照及國民身分證供甲方查核無誤後租車,須年滿20歲且駕照持滿一年,無監理站欠費紀錄者。(若名下有紅單未繳者,無法租借車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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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3. 理的人員。
    4. 3.乙方應於依約定時間內返還車輛,逾時1小時為當日1/10日租金計算,超過6小時,以一日租金計算.
    5. 4.乙方應添加與承租車輛規定相符之燃料。若因使用不當或劣質燃油,導致車況異常或故障情形者,乙方應賠償甲方車輛維修及營業損失。 乙方應合法備使用車輛,禁止超載、或載運違禁品、危險物品及易汙損車輛之相關物品小型寵物須裝在寵物專用箱(籠)內使得載送 不得租用本車從事營業用途或充當教練車使用,非經甲方同意並登記資料,不得將租用車輛交予第三人駕駛。(違反前項約定,甲方有權片面終止合約,並請求乙方給付因不當使用車輛所造成之一切損失,若損害程度嚴重,甲方得要求乙方案市價購買)
    6. 5.租賃期間乙方應隨車攜帶駕駛執照,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、汽車出租單及行車執照以備查驗。乙方於租賃期間,因違規所生之處罰案件,有關罰鍰部分,由乙方負責繳清,如由甲方代為繳納者,乙方應負責償還。租賃期間所生之停車費、過路通行費等費用,概由乙方自行負擔:有關牌照、行車執照或車輛被扣部分,自被扣之日起至通知領回日止之費用,由乙方負擔。(甲方保有指駕轉罰責之權利)
    7. 6.乙方應善良管理人之責任保管、維護本車輛。禁止出賣、質押、典當車輛等行為。如本車輛發生擦撞或毀損,乙方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,並通知甲方,依指示送原廠評估修復。
    8. 7.本車輛發生擦撞或毀損,乙方應立即報案並通知甲方以原廠修復評估處理,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是由所生之拖車費、修理費、車輛維修期間之租金、車輛折舊費,應由乙方負擔。如車輛毀損嚴重無法修復,乙方應依時價全部賠償,謂修理期間之租金:10日以內租金百分90計算,11-15日以日租租金百分之80計算16日以上以日租租金百分之70計算。謂車輛折舊費:車齡在二年內,以修理費百分之30計算,但車齡在二年以上者,以修理費百分之20計算。在外修護者,甲方得請求以原廠估價予以重修有損壞車體結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,乙方須以市價賠償甲方。 (日租金以原價計價,不適任何優惠方案)。輪胎一胎受損,無條件須換兩顆輪胎(含定位),以保下為顧客行車安全(如車輛損害甲方保有維修日期與指定維修廠之權利)
    9. 8.本車輛已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200萬。如需附加其他保險應告知甲方,於租車同時依規定繳交保費並註明。
    10. 9.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,甲、乙雙方同意以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    11. 10.乙方欲續租本車輛者,應在租期屆滿前24小時營業時間內事先聯繫並取得甲方之同意、租金全額付費完成,始為有效。
    12. 11.本契約如有未訂事宜,依相關法令、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。甲、乙雙方如有必要可另訂協議規範之。
    13. 12.如因乙方不當使用本車輛,導致牌照被扣押、吊銷,乙方應依原價賠償扣牌期間之所有租金。
    14. 13.承租人須於預訂時間內交還車輛,如提前交還無退費服務。
    15. 14.優惠卷限一般平、假日使用【不含特殊節慶假日、連續假期】若使用優惠卷則不可搭配優惠方案。
    16. 15.當月優惠方案僅適用於該活動期間,恕不與其他優惠方案合併使用【優惠活動只能擇其一】。
    17. 16.若發現小客車有機件異狀或中途拋錨,應立即告知甲方或至指定之保修廠作緊急修護,甲方同意乙方等待車輛修復之時間得以延長補足,或免收租金,但因此造成之不便,時間等衍生之損失,均不得要求甲方賠償。惟車輛駛出行駛40公里內或一小時內,機件發生故障者,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處理,並得要求換車,如甲方無車供應,乙方得要求解約,雙方均不得要求任何一方賠償。但一般破胎或爆胎者由乙方負責自行修復。
    18. 17.該小客車不得使用於下情況:(一) 為收取明示或默示之報酬而攬載乘客或貨物。 (二) 用以推動或拖曳任何車輛或物體。(三) 供競賽或其他試驗性目的。(四) 為任何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或其他違法目的之使用。(五) 服用麻醉或迷幻藥物或酒醉駕車。 (六) 准許或指使任何無合法駕駛執照之人使用。 (七) 以詐欺或委虛偽陳述之方法向甲方取得小客車。 (八) 嚴禁超載。
    19. 18.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競速飆車或道路蛇行產生罰款及造成車牌吊銷,承租人須負擔賠償(含本公司營業損失)。
    20. 19.租金不包括汽油,承租人請依實際使用狀況於合法之加油站自行添滿。
    21. 20.外國人須具備合格之國際駕照,護照及信用卡。
    22. 21.為提供更安全、更舒適的車輛給本公司客戶使用,請提前預約訂車。
    23. 22.臨時變更出、還車地點及時間須取得本公司同意以利車輛調度作業。
    24. 23.本公司向承租人所取得之相關個人資料及租賃內容,皆由中華民國現行法令保護其個人隱私權,本公司不得逕行對外公布。
    25. 24.出車時,備有符合中華民國交通部核定之"租賃契約書"以為證明。
    26. 25.承租人所出示之證明文件必須為本人所有,遇証件不符等因素本公司保有出車決定權,如有冒用他人之証件實屬詐欺之行為,本公司保有法律追訴權,本公司依法不得出租車輛給不符合相關規定者。
    27. 26.假日定義:週五至週日、國定假日及其前一日、連續假日及其前一日。
    28. 27.平日定義:假日以外均屬平日。
    29. 28.各項費用或條件本公司保留異動之權力,如有異動調整時,本公司不另行通知。
    30. 29.客車每日限駛里程為400公里,時租租限駛里程為每小時40KM;超出部份:客車從每公里加收2元。
    31. 30.貨車每日限駛里程為400公里,時租租限駛里程為每小時40KM;超出部份:貨車從每公里加收3元。
    32. 31.門市營業時間為9:00~21:00,請於營業時間內至門市/櫃台現場辦理取/還車手續。
    33. 32.承租人逾時未還車或續租時,未還車前雙方權利義務仍以租賃契約書約定為準。
    34. 33.本公司保有最終是否租借之權利。
    35. 34.租車人如無信用卡者,取車須留置本人之機車並出示行照查核或預留擔保金一萬元整。(擇一即可)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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